券商中國 2017-03-19 22:01:25
無論禁止證券從業(yè)人員炒股的禁令有多嚴,也不管允許證券從業(yè)人員炒股的呼聲有多高,最近幾個月時間里,屢有證券從業(yè)人員炒股遭罰。
本周五(3月19日),證監(jiān)會下發(fā)行政處罰書,曾先后在平安證券、齊魯證券(現更名為中泰證券)、華泰聯(lián)合證券投行部門任職的敖翔因炒股被罰10萬元。一個細節(jié)是,敖翔在買賣股票過程中不賺反虧14萬。即便如此,證監(jiān)會也還是把罰單送至敖翔手中。
事實上,自去年以來,證監(jiān)會就加大了對證券從業(yè)人員違規(guī)買賣股票的監(jiān)管稽查力度,僅僅過去的這3個月,就有4名從業(yè)人員被罰。此前更是有多位證券從業(yè)者,或因炒股、或因內幕交易被證監(jiān)會“嚴打”,有的罰沒款項超過千萬,有的被終生市場禁入。
一方面證券從業(yè)人員炒股現象屢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來關于證券從業(yè)人員能否直接入市的問題也一直是討論熱點。2015年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曾提出,擬修法允許證券從業(yè)人員買賣股票,這一度引起市場熱議。不過,截止目前,證券法的修法進程尚未有新進展。
“應允許證券從業(yè)人員依法合規(guī)持有和買賣股票。”全國人大代表、中泰證券董事長李瑋兩會期間的這一表態(tài)也在業(yè)界廣為傳播,他建議修改證券法的相關內容,放開對證券從業(yè)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但要通過建立禁止內幕交易和防范利益沖突機制,規(guī)范證券公司從業(yè)人員的股票投資行為。
我們先來看看這4位受罰者。
第一位曾在3家券商任職,虧了14萬被罰10萬
不賺反虧還被罰,35歲的敖翔算是“倒霉”到家了,這位有著漂亮履歷、資深投行經歷的從業(yè)者沒能抵住A股的誘惑,憑著多年市場判斷炒股會虧本來是一件沮喪的事情,他應該完全沒想到最終還會被監(jiān)管層揪出來挨罰。
資料顯示,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證券投資銀行部門任職,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齊魯證券(現為中泰證券)投資銀行部門任職;2015年4月至調查日(2016年5月6日)在華泰聯(lián)合證券投資銀行部門任職。
在上述證券公司任職期間,證監(jiān)會調查發(fā)現,敖翔利用“徐某珍”賬戶通過網上委托、手機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國平安”、“欣旺達”、“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經查,“徐某珍”賬戶累計轉入資金6056900元,轉出資金5916054.8元,累計買入金額25916482.17元,賣出金額25775796.68元,合計虧損140685.49元。截至調查日,“徐某珍”賬戶無期末持股,資金余額159.71元。
對此,敖翔在陳述和申辯材料中提出,“徐某珍”賬戶由其父親敖某生2010年開立并獨立控制,資金主要來源于父親的積蓄,自己也將部分閑置資金借給父親,但對父親開立并使用“徐某珍”賬戶炒股并不知情。直至2014年初,才知曉父親使用“徐某珍”賬戶炒股的事實,并協(xié)助父親進行了少量股票操作。
但經證監(jiān)會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敖翔與其父親2010年開始在上海共同居住生活,“徐某珍”賬戶開立后,即通過敖翔多個銀行賬戶轉入多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于敖翔及其夫妻共同財產;資金轉出主要去向為敖翔夫妻、其他個人和企業(yè),用于敖翔家庭日常生活消費以及敖翔對外投資、借給朋友和支付離婚協(xié)議費用等。“徐某珍”賬戶網上委托交易使用多個MAC地址,對應的IP地址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無錫、南通、南昌和麗江等地,同時還有多筆敖翔通過手機下單的交易記錄。敖翔所稱其父親在上海家中使用單一MAC地址下單交易、自己在2014年初之后才知道“徐某珍”賬戶并僅協(xié)助進行少量股票操作的說法與上述事實明顯不符。
據了解,敖翔在接受調查時承認利用“徐某珍”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并稱融資融券賬戶都由其操作。證監(jiān)會最終認定,雖然不排除敖某生可能使用“徐某珍”賬戶進行了股票交易,但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敖翔主要控制和利用“徐某珍”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的違法事實,決定對敖翔處以10萬元罰款。
第二位是中信證券曲樂,被罰沒24萬
敖翔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相比敖翔,3月10日領了罰單的中信證券曲樂也沒好到哪去,他因為利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雖賺了6萬多,但被“罰一沒三”,最終罰沒金額超過了24萬。
自2005年7月至今,在中信證券就職的曲樂先后任北京張自忠路證券營業(yè)部(現為國貿證券營業(yè)部)電腦部電腦維護崗經理、董事會辦公室投資者關系崗高級經理。曲樂在中信證券任職期間,作為證券公司的從業(yè)人員,利用“曲某”證券賬戶買賣 “洪都航空”“云南銅業(yè)”“物產中大”等多只股票,曲樂與曲某系兄弟關系,且“曲某”證券賬戶的資金部分來源于曲樂,在此期間,“曲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獲利67086.39元。證監(jiān)會最終決定沒收曲樂的違法所得,并處以18萬元罰款。
還有兩位是華泰陸婷婷、廣發(fā)趙哲民
和曲樂一樣,華泰證券的陸婷婷和廣發(fā)證券的趙哲民也都因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炒股被罰,證監(jiān)會去年12月17日下達的行政處罰書,其中,陸婷婷是借用其配偶吳某的證券賬戶買賣“亞星客車”,盈利188565.51元,最終被“沒一罰二”罰沒款逾56萬。而趙哲民不僅借用其親戚等多個賬戶操作“珈偉股份”、“利德曼”、“網宿科技”多只股票,還私下接受他們委托交易股票,被證監(jiān)會“罰一沒三”收走了170萬的罰沒款。
新時代證券這兩位被終身禁入
相較之前,上述券商從業(yè)人員的行為還不算最嚴重的,有不少券商炒股還往往伴隨著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
先來看個從業(yè)人員涉嫌內幕交易的案例。
有這么一對兄弟,羅向陽和羅楊穎, 他們曾均就職于新時代證券,哥哥羅向陽是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弟弟羅楊穎是證券營業(yè)部的營銷總監(jiān)。羅向陽作為專業(yè)人士為2013年東方鐵塔收購股權項目、2014年黃河旋風定向增發(fā)項目、2015年黃河旋風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項目提供顧問服務,是促成相關項目的核心關鍵人員。
經證監(jiān)會調查,羅向陽利用職務知悉內幕信息,與羅楊穎配合,2013年內幕交易“東方鐵塔”、2014年內幕交易“黃河旋風”、2015年內幕交易“黃河旋風”。兄弟二人內幕交易手法十分隱蔽,違法線索難以發(fā)現。羅向陽從多方面切斷涉案交易同自身的關聯(lián),企圖逃避執(zhí)法部門關注。
內幕交易違法行為被發(fā)現之后,羅向陽假意配合,真意規(guī)避。
在調查期間,羅向陽正在美國訪學,經調查組同新時代證券以及羅向陽本人積極溝通,羅向陽答應第一時間回國配合調查;但在回國之后并沒有第一時間接受調查,在被調查人員發(fā)現之后,才被迫接受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羅楊穎妻子孟某娟聲稱自己控制涉案證券賬戶,意圖“頂包”,但因孟某娟缺乏股票常識,不能合理解釋相關交易行為,終被證監(jiān)會調查人員識破。
針對羅向陽、羅楊穎設定的多方面規(guī)避方法,證監(jiān)會調查人員對客觀證據進行梳理,鎖定交易資金同羅向陽、羅楊穎相關聯(lián)的核心證據,讓羅向陽、羅楊穎巧口難辨。最終經證監(jiān)會調查認定,羅向陽、羅楊穎三次內幕交易,其中還有兩次內幕交易虧損,證監(jiān)會決定沒收羅向陽、羅楊穎違法所得共計約44.69萬元,并對羅向陽、羅楊穎處以254.08萬元罰款,分別對2人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這一雙兄弟今后是與證券市場任職無緣了,還有一位,則是付出了上千萬的代價。
國開證券這位前員工被罰沒1358萬
時任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yè)部經紀人朱煒明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利用其父親、母親、祖母等人的賬戶買賣“海螺型材”、“神劍股份”、“襄陽軸承”等共計132只股票,盈利4526731.70元。
在此基礎上,他還在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制”、“萬馬股份”、“博暉創(chuàng)新”、“三泰電子”、“北京君正”、“富奧股份”、“天原集團”、“上海物貿”、“襄陽軸承”、“神劍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開薦股前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后的3個交易日內賣出,獲利439254.59元。
獲利越多,罰的越狠,最終證監(jiān)會“罰一沒三”的行政處罰書下達,朱煒明被罰沒的金額超過了1358萬元。
為了防范內幕交易,現行《證券法》一直對于證券從業(yè)人員買賣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不允許證券公司從業(yè)人員依法合規(guī)持有股票。但是,伴隨著證券市場機制不斷完善,以及誠信程度的不斷提高,再加上各項監(jiān)管措施的逐步到位,是否放開證券從業(yè)人員買賣股票的問題也成為業(yè)界關注的熱點。
2015年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讀”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曾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yè)人員、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yè)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并在買賣證券完成后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但截至目前,《證券法》的修訂進程尚未有新進展,按照安排,下月《證券法》將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進行“二讀”,屆時對于證券從業(yè)人員是否可以炒股將有新的法律安排。
目前在國外成熟市場,證券從業(yè)人員只要不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市,按規(guī)定申報登記股票買賣,都是合法的。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允許證券從業(yè)人員參與股票買賣符合國際慣例,堵不如疏,目前我國禁止從業(yè)人員炒股看似隔離了風險,殊不知仍有部分從業(yè)人員通過各種手段操作股票,堵的效果并不理想,證券法在修訂過程中應考慮這一現狀,讓股票買賣在陽光下運行,接受市場監(jiān)督,確保了市場參與主體的權力公平,不過也應該建立對違規(guī)申報、不如實申報等行為的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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