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07-18 11:11:20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明奎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日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裁趙明奎(副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明奎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明奎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趙明奎簡歷
趙明奎,男,漢族,1962年7月出生,山東夏津人,1982年9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天津市委黨校研究生學歷。
1980.09—1982.09天津水運技工學校港口機械專業(yè)學生;
1982.09—1984.07天津港集裝箱公司機械隊司機;
1984.07—1986.11天津港集裝箱公司團委副書記;
1986.11—1987.02天津港集裝箱公司團委書記;
1987.02—1989.03天津港集裝箱公司宣傳部部長兼團委書記(1985.02—1987.12在天津市委黨校黨政干部業(yè)余專修班政工專業(yè)學習);
1989.03—1990.03天津港集裝箱公司黨委辦公室主任、團委書記;
1990.03—1994.12天津港務局團委書記;
1994.12—1998.09天津港第五港埠公司副總經(jīng)理(1994.08—1996.12在中央黨校領導干部函授班經(jīng)濟管理專業(yè)學習);
1998.09—2000.02天津港第三港埠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jīng)理(1996.09—1999.07在天津市委黨校經(jīng)濟學專業(yè)研究生班學習);
2000.02—2002.05天津港第三港埠公司黨委書記、總經(jīng)理;
2002.05—2004.05天津港第二港埠公司總經(jīng)理;
2004.05—2008.01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
2008.01—2017.03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天津東疆保稅港區(qū)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港區(qū)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17.03—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簡歷來自天津市紀委監(jiān)委網(wǎng)站,截至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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