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司法清明”:
清平世界,朗朗乾坤,有理講理,不服不滿報道上法庭論理就是了。記者報道與被報道者之間,充其量是民事糾紛,告誹謗也應該是民事法庭受理的吧?用得著由公安出面進行刑事通緝嗎?看來這又是地方政府的“政府行為”而已。
浙江網友“我是夢中人”:
一下子“依法通緝”,一下子“依法撤銷通緝”,到底依的是什么“法”?
遼寧網友“hrzyg”:
“法”本來就是個工具,既然是工具,大家都可以用。我可以依法揍你,然后依法幫你揉揉,這是為什么呢?比如一把扳手,可以用來擰緊螺母,也可以用來卸松螺母,就看使用者的目的了。如果你不用扳手,光靠手指頭,那就困難了。
網友“湖外哈哈哈”:
紀檢監(jiān)察和檢察機關應該抓緊介入調查,要查明事實,給公眾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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